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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林宏政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被 告 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慶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不僅未出資予被告,亦未取得被告之出資額,故原告非被告之股東。倘被告認原告係其股東,應由被告證明原告有出資或取得出資額等事實。縱經濟部登記資料所載原告為被告之股東,亦不能以此論斷此事實為真。原告主張此為虛偽登記,原告並未同意他人將自己登記為被告股東,亦未對被告有出資或取得被告之出資額,難謂經他人為登記為股東,即生股東之義務。

(二)訴之聲明:

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經查,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於102 年11月22日變更登記時,其公司僅有董事林全進一人,並無任何股東,此有登記表可證(本院卷第53-54 頁)。故原告現並非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之股東,其再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即無確認之利益,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