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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 林宏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