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聲請人 即原 告 蔡易達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相對人 即被 告 顏文福
沈林梅子訴訟代理人 沈瑞成被 告 涂進福
沈永福洪顏敏淑周顏月桂顏慶賓顏朝全顏貝倫顏貝姍顏嘉儀曾英田即曾金水之繼承人李水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73條、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割之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因位於縣道167線朴子段內,現由嘉義縣政府辦理道路拓寬徵收中,徵收係按權利範圍比例徵收,徵收後權利範圍會變動,將造成徵收後之土地與面積不符,形成無效判決,爰聲請停止訴訟,俟徵收後再聲請續行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101地號土地,現由嘉義縣政府辦理道路拓寬,有聲請人提出之嘉義縣政府開會通知單附卷可參。然查,上開道路拓寬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召開第一次公聽會,該路段道路拓寬之確切日期及拓寬範圍,尚屬遙遠而無法確定。聲請人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惟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7
3 條、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之法定停止訴訟原因,法院不能在欠缺法定原因之情形下,違法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於法無據,本院無從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雖陳稱:徵收係按權利範圍比例徵收,徵收後權利範圍會變動,將造成徵收後之土地與面積不符,形成無效判決云云。然查,聲請人前揭所述並非屬實,倘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在「道路拓寬之前」確定,徵收土地,僅影響分割後分得徵收部分土地之共有人,不會造成無效判決之情形,然而,分割後分得徵收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土地面積確實會因嗣後土地徵收而減少,至於減少之面積及範圍,必須視徵收範圍而定。然而要強調的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不會因為徵收而形成無效判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