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黃健治 住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