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德祿
張丁鑅張丁權謝明育林哲毅黃忠護洪清治莊基良林木松周振樹張新掌何柯蕙玫高能森黃國明許秋緞黃金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惟■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