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原 告 沈文三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羅振宏律師許洋頊律師被 告 楊軫旭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係自法院拍定取得,則被告所抗辯之系爭約定通行權是否因而消滅,與前開約定通行權之法律性質為無償使用借貸或其他,請兩造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