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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軫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沈文三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