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1號原 告 黃建治 住新竹科學園區郵局43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