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9號原 告 陳芳立被 告 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蕭明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09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4,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