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龍騰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欣妤
李益嘉李龍泉李茂川李陳秀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移轉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