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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翊玲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表(須有完整姓名)。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債務人賴翊玲之戶籍謄本、賴翊玲之被繼承人賴登俊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被繼承人賴登俊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賴翊玲積欠款項,而債務人賴翊玲應繼承之財產,卻由賴威霖辦理繼承登記,有害債權,爰請求撤銷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繼承登記等語。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被繼承人賴登俊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依限補正當事人及書狀,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