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5號聲請人 鄭阿粟之遺產管理人郭淳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萬發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鄭阿粟(管理者即被告鄭阿粟的遺產管理人郭淳頤律師)訴訟費用負擔欄中,關於「3600分之51」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阿粟的遺產管理人郭淳頤律師於管理遺產範圍內負擔3600分之5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