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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許清祥被 告 吳素雲訴訟代理人 呂宗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嘉義縣○○街000號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8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街○○○號房屋為原告所有(原證1,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39至43頁),兩造於民國107年5月間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至108年4月30日止。嗣前開租期屆滿後,兩造合意將租期展延至108年7月31日(原證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本院卷第19至29頁),並於系爭租賃契約書第2條後方備註載明「租期延至108年7月31日止,屆期承租人應依契約書第19條規定辦理,若未依上條辦理,出租人將不另通知,逕行處理。」等語。然108年7月31日租期屆至後,被告竟拒絕將系爭建物返還原告,原告多次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即刻搬離系爭建物,並給付逾期租金(原證3,嘉義福全郵局第160號存證信函影本,本院卷第31頁),詎被告仍置之不理並持續占用系爭建物迄今,致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則被告顯係無權占用系爭建物,而其占用並無法律上原因,且使原告財產權受損,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所規定物上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79條所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騰空並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

二、並聲明:(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街○○○號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原告。(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然盼被告之其他房屋整理好後再搬遷,時間至少需再1、2個月等語,資為抗辯。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55條分別著有規定。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有明文。查:

(一)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與第39至43頁)與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嘉義福全郵局第160號存證信函影本(見本院卷第31頁)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況原告之前開請求,業經被告於本院行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110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前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並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者,乃所謂選擇訴之合併,原告依其中之一訴訟標的可獲全部受勝訴判決時,法院固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無庸審酌;惟如各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不同,法院自應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所規定物上請求權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79條所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等5個不同之訴訟標的,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騰空並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本院就前開數訴訟標的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而依前開各訴訟標的對於本件原告判決之結果或無不同,然就本件舉證責任與原告所提前開證據而言,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對本件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是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而為裁判,且對其他訴訟標的自無庸再予審酌。

二、再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著有規定。查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復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既為被告前開全部敗訴之終局判決,且被告雖對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然被告迄未證明原告無庸起訴者,是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依前開規定應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