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7號原 告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素花訴訟代理人 黃軒凱被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
裁判日期: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