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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按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起訴請求撤銷分割遺產繼承登記之訴訟,即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若欲撤銷該分割遺產之訴訟,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起訴之客體,不得僅臚列部分遺產即欲聲請撤銷。

三、準此,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或僅以部分遺產作為訴請撤銷之標的,若有欠缺,法院應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應駁回原告之訴訟。

四、經查,本件原告僅就被繼承人郭新源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且被告僅列郭東倫、郭東益、郭東陵三人,據其起訴狀表明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何人及遺產尚有若干仍屬不明,請本院函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等語,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且本院業於108年12月21日發函命原告補正被告3人之住所、被繼承人郭新源之繼承系統表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爰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郭新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陳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及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撤銷對象完整之訴之聲明,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五、另本院業已函調原告請求相關資料到院,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