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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蔡麗娟被 告 郭東倫

郭東益郭東陵蔡郭水赺郭水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按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起訴請求撤銷分割遺產繼承登記之訴訟,即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若欲撤銷該分割遺產之訴訟,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起訴之客體,不得僅臚列部分遺產即欲聲請撤銷。

三、查本件原告僅就被繼承人郭新源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據其起訴狀表明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尚有若干仍屬不明,請本院函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等語,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且經本院依照原告請求調閱被繼承人郭新源相關遺產資料,於109年1月13日之裁定中告知原告業已調取其所聲請之相關資料,並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郭新源所有經分割之遺產為撤銷對象,原告於109年1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佐,原告至109年2月11日方至本院閱卷,且迄今仍未補正被繼承人郭新源全部遺產為其撤銷客體。可認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迄今已逾越前開補正期限到期日(109年1月30日)超過20日仍未補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