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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