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王英仁王英才王淑媛王素惠被 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