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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44號聲 請 人 黃意純相 對 人 黃張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黃意純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張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所得之價金不得低於買賣時之公告現值。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張彎名下之農會、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張彎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張彎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 4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黃意純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確定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腦溢血開刀後,致身體半身不遂無法行動,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自104年7月起在嘉義市保康長照中心照護至今,另相對人之夫黃坤木於109年11月8日又因蜂窩性組織炎送聖馬爾定醫院開刀插管治療中,因兩位老人家醫療照護費用每月高達新台幣(下同) 8萬元,實不堪負荷,而有處分相對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故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 40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同意書、相對人之花費明細與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08年度監宣字第4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黃登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有前述民事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處理,且相對人因出血性腦中風導致肢體偏癱,言語理解、表達及認知能力有重度缺損,對叫喚及問話均無法回應,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生活需賴他人協助處理,並需不定期接受醫療照護,其每月所需醫療照護費用至少 4萬元,為求相對人將來能接受妥適及穩定之照顧,確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照護及醫療費用之必要,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用以支應相對人之醫療、照護等必要費用,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文。是本件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處分財產所得之行為,併予諭知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名下之農會、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生活、養護及醫療相關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附表:

┌──┬──────────────────┬─────┐│編號│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嘉義縣○○鄉○○○段○○○○○○○號(│1/1 ││ │地│面積:280.00平方公尺) │ │├──┼─┼────────────────┼─────┤│2 │建│嘉義縣○○鄉○○○段○○○號 │1/1 ││ │物│ │ │├──┼─┼────────────────┼─────┤│3 │建│嘉義縣○○鄉○○○段○○○號 │1/2 ││ │物│ │ │├──┼─┼────────────────┼─────┤│4 │土│台中市○區○○段○○○○○○號 │65/10000 ││ │地│ │ │├──┼─┼────────────────┼─────┤│5 │土│台中市○區○○段○○○○○○號 │65/10000 ││ │地│ │ │├──┼─┼────────────────┼─────┤│6 │土│台中市○區○○段○○○○○○○號 │65/10000 ││ │地│ │ │├──┼─┼────────────────┼─────┤│7 │建│台中市○區○○段○○○○○號 │1/1 ││ │物│ │ │└──┴─┴────────────────┴─────┘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