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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64號聲 請 人 呂文冠相 對 人 呂文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二十九行、第二頁第六行關於「87年7月4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7年7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