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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繼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885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周松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周松樺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日期: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