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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繼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885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雖已補正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然仍未據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3 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