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法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取寬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如魚太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如魚太極教育基金會(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11月3日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4條,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4條,固有提出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資料為憑,然所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並非現任董事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經本院通知應補正最新之法人登記證書後,聲請人具狀陳稱民國90年辦理變更登記迄今未曾再行辦理變更登記等語,經本院再通知應補正選任第八屆董事之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就選任第八屆董事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後,聲請人再具狀陳稱因該屆董事已有人因病去世,因而無法備齊相關文件,向嘉義縣政府申請補辦備查作業云云,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及呈報狀在卷為憑,是則因聲請人無法證明該財團法人已合法選任第八屆董事,致本件無法確認係由合法董事會所為變更章程之決議,故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4條,核與前揭變更捐助章程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