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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司法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法字第67號聲 請 人 許月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高工校友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次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高工校友教育事務基金會(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9年9月19日第五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該財團法人於109年9月19日第五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變更前之組織暨捐助章程第11條第5項規定:「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該財團法人於前開董事會議,僅有董事8人出席,另有4人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通過組織暨捐助章程之修訂,惟查有關章程變更之擬議,屬系爭章程第11條第3項所列重要事項,故有關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即應適用同條第5項之規定,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而該財團法人共有董事15人,則該次董事會出席董事未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依系爭章程第11條第3項規定應不得為章程變更之擬議,是則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