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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沈弈琪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查明被告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何?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

二、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應負擔保險費(即勞保、健保及勞退)合計新臺幣4,235 元等語,請說明每月之勞保、健保及勞退費用分別為何?計算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