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文良即金蘭傢俱床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青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4,17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