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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原 告 林怡伶原 告 蘇昱碩原 告 朱雲濤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吳振興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頡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業依本院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繳納裁判費(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8,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4,520元。惟查,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後,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07元【計算式:4,520元-(4,520元2/3)=1,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經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7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