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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代 理 人 王安琪被 告 萬品餐館法定代理人 許芸禎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