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林宏宇原 告 廖勤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博愛剪髮店即黃司宜被 告 博愛剪髮店即石傳傑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姿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五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陳報林世錡於108年11月2日的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或到達及離開博愛剪髮店的時間),並提出上述日期下班(或離開博愛剪髮店)時間之證明資料。
二、說明林世錡在於工作期間如果未到班,是否需要請假(包含事假、病假、休假或其他請假)?如果遲到班,是否會扣錢?
三、陳報博愛剪髮店於108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2日期間,總共有幾位理髮師?理髮師上下班是否需要簽到或打卡?
四、說明博愛剪髮店與嘉大剪髮店有無關係?為何兩家剪髮店都使用相同的協議書內容與林世錡簽立相同的契約期間(均自108年4月18日起至108年5月17日止)之契約?;另彭炘峰、王宜民二人是否亦為博愛剪髮店的合夥人(包括隱名合夥)?是否曾經在博愛剪髮店工作或擔任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