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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被上訴人 李泳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泳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