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原 告 周士益被 告 彭海燕 (住所保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規定。又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給付判決必須明確其給付之範圍,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亦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一)原告之起訴狀就聲請理由部分記載:「依民法1010條2項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提出聲請狀」等內容,雖然可以從此部分的內容得知原告應是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但並沒有明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具體數額或應為如何之給付),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確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經於民國109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原告後於109年6月16日所提出的書狀內容,仍不能特定具體的訴之聲明,故本件補正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1.前述書狀內容略以:「留下的貸款全由聲請人承擔……負債共0000000元加50萬元,共是0000000元負債,聲請人依民法第1038條要求共同承擔」,雖然可以從此部分內容得知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擔新臺幣171萬2,300元的負債。但是,夫妻剩餘財額差額分配的訴訟事件,必需要比較夫妻間的財產差額,所以光是知道原告或被告負債為多少的資訊(原告在本件僅說明自己的負債為171萬2,300元),仍然不足以藉此推知原告希望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況且,原告在該書狀中強調「要求(被告)共同承擔」,此部分更是與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無關,自無從以「共同承擔」的內容來當作合法的訴之聲明,原告仍應具體寫明希望被告給付多少錢。
2.原告雖然在前述裁定要求的時間內提出書狀,但原告仍然未能具體說明請求的金額(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然不能認為原告已經合法補正,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法律規定不符(未補正具體的訴之聲明,本院亦無法從該書狀中的共同承擔負債金額,去推知訴之聲明),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用,又查閱本件的卷宗,也沒有看到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的情形,則本件既然還沒有發生訴訟費用,自然就不需要在主文中諭知裁判費用應如何負擔,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被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