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明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煥三間給付遲延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040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上訴人還沒有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以內直接向本院補繳新臺幣4,305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