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撤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撤字第1號上 訴 人 吳清海被上訴人 吳俊毅

吳政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吳清海對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吳清海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58㎡×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950/1958=1,33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吳清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吳清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