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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 請 人 黃采沛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人×10份×43元=1,290 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調解程序時於民事調解不成立聲請狀陳報「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未同意參與協商」等語,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資產管理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何處就職?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母親、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其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