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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 蔡OO代 理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109 年2 月份薪資單。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 倍即14,866元,亦未提出任何單據佐證,請補正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又聲請人已列有日用雜支及醫療每月2,500 元,又另列衣服、鞋襪每月1,500 元,請說明為何每月需支出高額衣服、鞋襪之必要性?並陳報聲請人平日代步之交通工具為汽車或機車?如為機車,請說明為何每月需支出交通費1,000 元。

四、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陳報其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