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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鄧羽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其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交通工具行照。

三、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 倍即14,866元,亦未提出任何單據佐證,請補正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說明其中所列工會團體意外險係屬強制或自主保險?為何民國109年3 月、4 月、5 月員工薪津明細單所列工會團體意外險之保險費金額均不同?又聲請人陳報健保費除每月繳納371 元外,尚須以每月756 元攤還先前積欠之健保費,此部分應屬債務部分而非列於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說明積欠之健保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陳報其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履行調解條件?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