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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温○○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阿水茶店」、「温昭裕(早餐店)」何時歇業?並提出相關證明、營利事業登記及稅捐資料。

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何處就職?每月薪資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請陳報戶籍謄本(全戶,記事勿省略)、交通工具行照,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

四、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2,388元之1.2 倍即14,866元,請補正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說明其中所列手機費、油錢、水費、電費、雜支部分為何需支出比一般人較高金額?水電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及車貸部分提出相關資料,並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子女之生母是否分擔扶養費,分擔金額若干。另陳報聲請人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