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 請 人 洪○○代 理 人 羅翊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7,1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9人×10份×43元-1,000元=7,1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於更生調解程序時,尚列有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惟聲請人於本件未列有該等債權人,是否有漏列或已清償之情形,請說明或補正之。
三、聲請人於更生調解程序時,於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列有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惟聲請人於本件未列有債務人,是否有漏列之情形或此債務人已清償,請說明或補正之。
四、請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民國
109 年1 月至4 月薪資單(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及交通工具行照。另陳報其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26,936元,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9 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 倍即14,866元甚多,僅提出已屆期之房屋租契約書及水電費、天然氣之繳費通知書,其餘項目均未提出任何單據佐證,請補正說明其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聲請更生之必要為何其支出仍比一般人為高額,並提出相關單據。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房租、大樓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六、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聲請人前夫是否有工作能力、為何由聲請人獨自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及陳報其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何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910號民事裁定毀諾?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