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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連振逢 現於嘉義縣○○鄉○○○村0號○○○ ○○)代 理 人 張庭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代 理 人 曹𦓻峸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呂承謚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陳怡穎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鄭永祥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終止,經本院司法事務官移請裁定是否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連振逢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2月25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由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清算程序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作成債權表,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783,579 元,因債務人所有汽車、機車、有限公司出資額、銀行存款等財產,已無殘餘價值,應無變價實益及清算價值,而監獄保管金963元亦低於債務人在監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000元,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因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於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止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以書面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並定於110年2月2日下午3時50分到場陳述意見,除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創群投資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及債務人未具狀陳報亦未到庭陳述外,其餘債權人意見分述如下:

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請鈞院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及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不免責事由,並請鈞院查調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情事。且債務人年約43歲,應具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例被濫用,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

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並未清償貸款,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㈣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略以:債務人尚有23,692元未繳,應請鈞

院裁定清繳以增裕國庫。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94年12月消

費大額旅遊費用150,000元,95年3月又刻意赴特種娛樂場所消費後即不還款,本應先聲請更生程序,試行取得各債權人可能接受之最低還款金額,卻逕入清算程序圖免除全部債務,債務人奢侈、浪費在先,直至清算程序終止,均未見債務人有任何還款紀錄,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鈞院應考量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情形,且應依同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規定,請債務人繼續清償,以防堵債務人濫用消債條例而免責。

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略以:若債務人免責,依衛生福利部103年

9月15日衛部保字第1030125517號函釋,未受清償之保險費及利息將發生消滅效果,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日)數按比率計算,將影響其未來給付權益,故未便同意債務人免責。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鈞院調查債務人目

前收入情形,因本件清算程序中,全體普通債權人未獲分配,倘若受償金額低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餘額,懇請鈞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予以債務人不免責裁定。

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至清

算程序終止,債權人皆未受償,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若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情事,應為不免責裁定。且依消債條例宗旨係欲使誠實勤奮之債務人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商,盡力清償債務,而非以消債條例規避債務,嚴重損及債權人受償權利,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請鈞院查明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

㈩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因債權人之債權均未

受償,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有不免責事由。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因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提供之所得資料甚少,請鈞院詳查債務人是否有申領政府相關補助或家人補助生活費用,及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並非欲幫助無誠意而意圖鑽營現行法令規定漏洞,不願努力工作清償債務之債務人經濟重生,若鈞院輕易准予債務人免責,對債權人及努力工作按時還款之債務人不公平,亦不符消債條例所欲表彰之濟弱扶傾精神,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略以:因債務人於清

算事件提供之所得資料甚少,請鈞院詳查債務人是否有申領政府相關補助或家人補助生活費用,及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並非欲幫助無誠意而意圖鑽營現行法令規定漏洞,不願努力工作清償債務之債務人經濟重生,若鈞院輕易准予債務人免責,對債權人及努力工作按時還款之債務人不公平,亦不符消債條例所欲表彰之濟弱扶傾精神,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本件債務人積欠之債務金額非鉅,債權人願提供符合協商或停息之優惠還款方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略以: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倘鈞院查債務

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即應予不免責裁定。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年43歲,雖為受刑人

,然仍尚有工作能力,可在監勞動謀求收入,且本件各債權人全未受償,貿然免責恐有害各債權人權益,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鈞院查調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是否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如在監時勞作金收入等),並查明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若有亦應為不免責裁定,以維權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鈞院依職權函詢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查調債務人是否有保單及基金未陳報而可加入清算財團供分配,如有,債務人即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之不免責事由,應為不免責裁定。又債務人現固在監服刑,無法清償債務,但此係其犯罪行為而導致之結果,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債務人服刑後或聲請假釋而提前出獄,屆時均可重返社會工作,而有清償債務之可能,實不能以目前服刑中之狀態,作為無法清償債務而為免責之理由,否則不啻以其自身之犯罪行為而受刑之執行時,猶得以脫免債務,違反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進而對債權人不公平,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四、經查: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債務人目前在監服刑,未有所得,其自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即109年2月25日後迄今並無固定收入,應堪認定。從而,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然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有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及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等情事,應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僅請求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情形,惟均未具體說明債務人係有何不免責之事由,亦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明,且債務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應未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亦查無債務人具有各該不應免責之情形,當無從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復不符合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