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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覽評議簿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50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簿之內容)、評議意見(含評議簿之內容),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108年度救字第23號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等語。

二、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

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106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件於108年9月9日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9年1月3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同日確定,有該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該院109年度抗字第50號卷第53頁)。可證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件已確定。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108年度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包含評議內容),並無不可,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閱覽評議簿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