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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光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小玉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複 代理人 張君魁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黃千真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肇嘉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之事項而涉訟,本案僅「得由」系爭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非屬專屬管轄。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為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請依法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云云。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訴之聲明第二項為代位被告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光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塗銷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及同地號建號7號房屋於98年10月9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備位聲明第二項亦同前開先位聲明第二項之內容,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特定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屬本院專屬管轄,聲請人認該部分非屬專屬管轄,而請求本院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其主張不符合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移轉管轄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