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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洪崇敬相 對 人 洪一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4年訴字第203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203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本訴訴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嗣兩造均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上訴人洪崇敬負擔,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洪一德負擔。」;兩造復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洪崇敬在第一審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人洪一德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洪一德之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洪一德負擔。」;嗣經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即相對人對此第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復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雖另有支出訴訟費用,惟上開判決已裁定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洪一德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則由被告即相對人洪一德負擔,自無庸命其提出計算書及證明。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109年度聲字第287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 1,440元 由聲請人於104年3月17日預納。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7,775元 由聲請人於104年4月16日補繳。 小計 29,215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裁判費 155,280元 由聲請人於105年3月1日預納。 土地勘查費 8,075元 由聲請人於105年6月15日預納。 小計 163,355元 第三審訴訟費用 第三審裁判費 43,822元 由聲請人於106年6月30日預納。 第三審律師費用 50,000元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2號 小計 93,822元 說明:(單位:元/新臺幣) 1.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嗣兩造均起上訴,經臺南高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上訴人洪崇敬負擔,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洪一德負擔。」;兩造復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洪崇敬在第一審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人洪一德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洪一德之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洪一德負擔。」;嗣經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即相對人對此第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復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由上述可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洪一德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則由被告即相對人洪一德負擔。至於發回後再上訴第三審之費用本即由上訴人洪一德繳納,故應由其自行負擔。 2.綜上,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預納之費用共計286,392元【計算式:29,215+163,355+93,822=286,392】,故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286,39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