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蔡沛妤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新受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一千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的規定,應徵收費用三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提出蔡武滕同意擔任嘉義縣○○市○○段○○○ ○號土地及嘉義縣○○市○○段○○○ ○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朴子市市○路○○○○○號9樓之2)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的「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