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范玉雲相 對 人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方鐘永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姚志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應賠償聲請人范玉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77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應賠償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6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嘉義縣朴子市農會(下稱朴子市農會)負擔百分之五十四,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下稱農糧署)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惟相對人表示不服,均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農糧署應將坐落嘉義縣○○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9㎡地上物(下稱C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朴子市農會負擔17/2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並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109年度聲字第312號 編號 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繳納人及日期 備 註 1 第 一 審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107.3.8由聲請人預納。 依第二審主文判決所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朴子市農會負擔17/2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10,197元 107.7.12由聲請人預納。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107.4.12由聲請人預納。 3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0元 107.4.18由聲請人預納。 4 地籍圖謄本 150元 107.6.12由聲請人預納。 5 土地勘查複丈費 3,500元 6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元 107.6.29由聲請人預納。 7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108.2.13由聲請人預納。 8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元 107.7.8由聲請人預納。 9 第 二 審 第二審裁判費(附帶上訴部分) 1,500元 108.7.19由聲請人預納。 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故此筆不列入相互抵銷之數額。 10 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1,665元 108.5.22由相對人農糧署預納。 依第二審主文所示,「上訴部分17/20由朴子市農會(即相對人)負擔;餘3/20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11 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2,160元 108.5.29由相對人朴子市農會預納。 12 鑑定人證人日旅費 1,832元 108.8.30由聲請人預納。 13 行政作業費(鑑定初勘費) 5,000元 109.7.21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26,584元(扣除1,500元部分) 扣除部分參考第9列備註欄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 (元以下四捨五入,附帶上訴部分未列入此表中) 備註: 訴訟費用 聲請人 3/20 聲請人應負擔比例: 依第二審主文意旨,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共3,988元 已預納22,759元,得向朴子市農會請求18,771元。 相對人朴子市農會 17/20 相對人農會應負擔比例: 依第二審主文意旨,相對人農會應負擔訴訟費用為22,596元 已預納2,160,應再賠償20,436元;其中18,771元應賠償聲請人,1,665元應賠償農糧署。 相對人農糧署 0 農糧署無應負擔部分 已預納1,665元,得向朴子市農會請求1,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