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1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3年訴字第53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1,94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696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307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0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對第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嗣經臺南高分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266,400元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4,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對此第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相對人並未上訴,故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給付1,266,400元部分已確定,此之前第1、2審及發回前第3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4,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6。而聲請人第一審之請求為307萬元,已確定為1,266,400元,故確定之比例為41%(1,266,400÷307萬)。
(二)上開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判決上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再經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更㈡字第17號判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282萬元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5,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兩造未上訴而確定。以上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此部分之訴訟費擔負擔應以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更㈡字第17號之判決其訴訟費用負擔為「第1、2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5,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以上事實業經調閱該卷查明無誤。
三、另查:
(一)聲請人已付支付命令費用50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30,893元,第三審訴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費用47,809元,第三審訴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律師酬金共6萬元(每件各為3萬元)。是臺南高分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判決前之訴訟費聲請人共支付108,482元(500+30,893+47,809元+3萬元),相對人共支付第二審(臺南高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0號)訴訟費用47,089元。兩造共支付訴訟費合計為155,571元。而依臺南高分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判決確定金額與聲請人請求金額比例之41%,應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6,相對人負擔10分之4。依此計算相對人負擔10分之4,計25,514元(155,571×0.41×0.4,元以下四捨五入),扣減相對人已付之47,089後為-21,575元(25,514-47,089)。
(二)另155,571元中之59%及聲請人已付第三審訴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費用3萬元部分,應依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更㈡字第17號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指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5,餘由被上訴人(指聲請人)負擔」。即相對人應負擔103,519元【(155,571×0.59×0.85=78019)+(3萬×0.85=25500)】。
(三)以上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為81,944元(103,519-21,575)。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為81,9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