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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鄭田村相 對 人 黃美逢

吳耀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黃美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耀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溫室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

603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美逢(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由被告吳耀南(即相對人)負擔。嗣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 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命負擔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吳耀南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被上訴人黃美逢負擔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8,700元 │106 年8 月22日││ │ │ │由聲請人預納。││ ├───────────┼────────┼───────┤│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16,150元 │106 年9 月15日││ │丈費 │ │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 │聲請人上訴裁判費 │4,800元 │107 年6 月15日││ │ │ │由聲請人預納。││ ├───────────┼────────┼───────┤│ │估價費用 │50,000元 │108 年3 月8 日││ │ │ │由聲請人預納。│├────┼───────────┼────────┼───────┤│合 計 │ │79,650元 │ │├────┴───────────┴────────┴───────┤│說明: ││1.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美逢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相對人吳耀南││ 負擔。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 號判決廢棄部分││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因第一審訴訟費用24,850元,均由聲請││ 人預納,故相對人黃美逢應賠償聲請人17,395元【計算式:24,850元× ││ 70/ 100 =17,395元】;相對人吳耀南應賠償聲請人7,455 元【計算式:││ 24,850元×30/ 100 =7,455 元】 ││2.第二審訴訟費用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 號判決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因第二審訴訟費用54,800元,均由聲請人預││ 納,故相對人黃美逢應賠償聲請人27,400元【計算式:54,800元×1/2 =││ 27,400元】;相對人吳耀南應賠償聲請人27,400元【計算式:54,800元×││ 1/2 = 27,400元】 ││3.綜上,相對人黃美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44,795元【計算式:││ 17,395元+27,400元=44,795元】;相對人吳耀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合計為34,855元【計算式:7,455 元+27,400元=34,855元】 ││4.因聲請人第二審擴張之訴,並無繳納裁判費,故此部分訴訟費用爰不予計││ 算。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