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相 對 人 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應賠償聲請人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8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案之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即本案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逾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二審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負擔。】嗣於109年2月27日更正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第二審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負擔」】,並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誤。復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109年度聲字第56號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繳納人及日期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580元 │106.12.1由相對人預納。 │依第一審判決所示,聲請人負擔││ │ │ │24%,相對人負擔76%;嗣經第二││ ├───────┼──────────────┤審廢棄原裁判。故相對人應負擔││ │880元 │107.4.17由相對人預納。 │之訴訟費用為9,655元,聲請人 ││ │ │ │負擔805元。(參見附表二) │├─────────┼───────┼──────────────┼──────────────┤│第二審裁判費(相對│11,895元 │107.6.22由相對人預納。 │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上訴部分) │ │ │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聲請│2,490元 │107.9.10由聲請人預納。 │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附帶上訴部分) │ │ │人負擔。 │├─────────┼───────┼──────────────┼──────────────┤│第二審鑑定費(台灣│4,410元 │107.10.17由相對人預納。 │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人負擔。 ││司高雄分公司) │ │ │ │├─────────┼───────┼──────────────┼──────────────┤│ 合 計 │29,255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 ││ │ │總計為1,685元(計算式:2,490│ ││ │ │元-805元=1,685元) │ │└─────────┴───────┴──────────────┴──────────────┘┌────────────────────────────────────┐│附表二: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原起訴請求 │裁判費為 │聲請人應負擔比例: ││ │872,662元。 │9,580元。 │依第二審主文意旨,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 │ │ │為【(計算式:敗訴部分73,236元÷全部請││第一├───────┼─────┤求金額951,355元)×一審裁判費10,460元 ││審訴│後擴張請求為 │裁判費為 │=805元】 ││訟費│78,693元。 │880元。 ├───────────────────┤│用 ├───────┼─────┤相對人應負擔比例: ││ │合計為951,355 │合計裁判費│依第二審主文意旨,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 │元。 │為10,460元│為【(計算式:敗訴部分878,119元÷全部 ││ │ │ │請求金額951,355元)×一審裁判費10,460 ││ │ │ │元=9,6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