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家斐被 告 鄭仕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牌照號碼RCP-0099號之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及號牌2 面、車鑰匙2 付,並給付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請求返還其車輛號牌2 面、車鑰匙2 付則屬上開返還系爭車輛之附帶作為,不另計算;至於其附帶請求給付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參酌原告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之系爭車輛估計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