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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李高承被 告 邢昭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撤銷調解筆錄內容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