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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張蘊德被 告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辦理抵費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嘉義市○○段日新小段39、40、41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為7850/37137、1/2、1/2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又上開3筆土地之面積分為

371.37、357.05、478.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合計原告請求之上開3筆土地現值為12,899,380元【(371.37×26000×7850/37137)+(357.05×26000×1/2)+(478.21×26000×1/2)】。故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899,3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日期:2020-03-26